问题 | 主动辞职和公司协商离职有何区别 |
释义 | 劳动者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能获得补偿和领取失业金。除非劳动合同未到期,自愿离职通常没有补偿。但在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企业解雇劳动者需支付经济补偿。可获得补偿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特殊情况下,也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或重大变革,需要裁员时也需支付补偿。 法律分析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拿到补偿和领取失业金。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动申请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如果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企业要解聘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我们能拿到补偿金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另外,如果劳动者或者企业本身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企业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培训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如果是企业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经营情况非常糟糕,或者进行重大变革,需要大量裁减人员,企业对于裁掉的人员也是要给予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主动辞职与公司协商离职:权益保障和后续发展的考量 主动辞职和公司协商离职虽然都意味着离开当前工作岗位,但它们在权益保障和后续发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动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通常是基于个人发展、职业规划或其他个人原因。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员工通常无法享受到公司提供的离职补偿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反,公司协商离职是指员工与雇主就离职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离职。在公司协商离职的情况下,员工往往可以获得一定的离职补偿、福利待遇以及更好的离职证明,这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在决定离职方式时,员工需要考虑到自身的权益保障和后续发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结语 离职方式的选择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后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主动辞职通常无法获得离职补偿和其他福利待遇,而公司协商离职则能够提供一定的离职补偿和更好的离职证明,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劳动者在决定离职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个人发展、职业规划以及权益保障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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