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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动离职还是协商离职?
释义
    劳动者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偿和失业金的领取。主动离职通常没有补偿,而被动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可以根据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批准。
    法律分析
    1、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拿到补偿和领取失业金。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动申请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2、如果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企业要解聘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
    拓展延伸
    离职方式的选择:主动还是协商?
    离职方式的选择是一个关键的决策,涉及到个人职业发展和职场关系的处理。主动离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通常出于个人发展、职业转型或不满意的原因。这种方式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协商离职则是指与雇主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离职。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加稳妥,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职业声誉受损。具体选择应根据个人情况、职业发展目标和与雇主的关系来决定。最佳选择是在离职前与雇主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结语
    离职方式的选择是关乎个人职业发展和职场关系的重要决策。主动离职可能带来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但需要承担风险和责任。协商离职则更稳妥,避免法律风险和声誉受损。具体选择应基于个人情况、职业目标和与雇主的关系。最佳选择是积极沟通和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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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