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总公司下的 分公司 具体做账方式有下述两种: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的,双方独自核算即可。 独立核算单位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单位; (2)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3)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自行计算盈亏; (4)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币结算等。行政、事业单位中,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全面核算和独立编制决算的,也称独立核算单位,如高等院校,某些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等。 二、若不是独立核算,则需要设置企业所得税税种,按照法人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2)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 子公司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