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领养子女去什么地方领养 |
释义 | 律师解答: 收养小孩根据领养者身份不同,办理的地方也不一样,具体如下:内地居民收养办理地点:(一)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地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9号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办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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