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外情”保证书是否具有效力 |
释义 | 小迎与大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迎发现大伟有“婚外情”情况。大伟向小迎求情,并出具了保证书,其内容为:“本人从今至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小迎所有。”“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感情开始逐渐疏远。大伟不甘寂寞,便与情人又有了往来,被小迎再次发现。之后,小迎提出离婚。大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小迎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离婚,并判决全部家产归其所有。 “婚外情”保证书是否具有效力? 该案中,就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就大伟出具保证书的效力存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具有合同性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应当判决家庭财产归小迎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不为《合同法》所调整,虽然大伟的“婚外情”行为有违《婚姻法》的规定,但小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故该保证书无效。 评析:本文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对担保书性质及效力的认识 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明确排除了本案中丈夫保证书的适用。因此,大伟的保证书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保证书当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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