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
释义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二者的区别表现在股东人数不同,机构设置不同,股东承担责任不同,年报不同,设立个数不同和出资方式不同方面。具体如下: 1、股东人数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一个以上(不包括一个)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 2、机构设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股东承担责任不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4、年报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设立个数不同。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同时出资方式不同。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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