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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病种买药报销规定
释义
    特殊病种在一般药店买药不可以报销,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购药,才享受报销待遇。
    特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凡符合使用特药限定适应症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按规定程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才可以报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报销医保结算价的75%或70%,超出医保结算价部分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不再享受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疾病报销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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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