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重疾险拒赔喉癌的情况,司法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患上非法定重大疾病的,不得拒绝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已缴纳保费且合法获得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给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对同一风险的保险单拒绝承保或者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以欺诈手段使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增加保险金额。”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