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委书记,县长二者是省管干部。 省管干部的使用、任命权在省委组织部。 现在有的省市区,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也是省管干部。另外根据中央司改文件,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是省管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