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知情权、举报权、适当形式反馈意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