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档案要求本人去吗? |
释义 | 律师解答: 不需要。 1.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其次,人事 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最后,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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