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制订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长春市标准: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 60%的,具体条件是: (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 6个月(含 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长春市廉租住房审批表(加盖街道、民政部门、产权单位的印章);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6、当月交缴房费票据; 7、房屋使用证; 8、其他需要的材料。 办事流程 (一)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符合条件的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租金核减的,须持经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 (3)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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