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肥东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根据《关于印发肥东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为店埠镇、撮镇镇或桥头集镇城镇居民户口;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的认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登记备案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6.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老户和新户)携带相关材料可以随时到肥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老户: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要件: (1)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无变化的,需提供:书面申请;《肥东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出示相关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诸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婚姻状况证明等)、房屋租赁合同;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银行卡、打卡记录证明;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肥东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2)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有变化的,一律纳入新增申请家庭范畴。 2、新户:新增申请家庭提供要件:需提供原件和相关复印件 (1)书面申请和《肥东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证明: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银行卡、打卡记录证明;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肥东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等);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县住保办即时受理、分批公示审核,适时审批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县住保办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公共场所和肥东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县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入户调查、查询房产、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查通过的,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公共场所和肥东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保办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保办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诉。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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