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怎样 |
释义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分为以下几类: (一)法医鉴定; (二)物证鉴定; (三)视听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法律对前款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根据本决定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编制和公告。 (5)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活动;会计鉴定,即鉴定和判断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科技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收取。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费上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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