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后夫妻之间有以下义务: 1、尊重对方享有的姓名权、自由择业权、互有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的义务; 2、互相忠贞、相互抚养义务的义务; 3、平等抚养子女的义务; 4、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