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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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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