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加班事实或者主张 |
释义 | 关于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加班事实一般根据考勤记录确定,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可以认定为加班。但是,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可以视为加班,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研究。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有效加班协议的有效性。有的企业规定或双方约定加班必须报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一规定或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如果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布,则该协议或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加班工资。这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未在单位统一安排下私自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加班工资。 2、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如周末体育比赛、晚上宴请客户或安排旅游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视为加班。 3、单位安排的临时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按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者虽然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是非生产性责任,如看门、接电话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惯例支付相应的待遇。它不同于加班的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规章制度和休息。决定是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工人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生产经营任务。原则上不应支持劳动者在值班时要求加班工资。 四、在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仍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安排补休,仍然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费。同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北京,不定期工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5、特殊就业形式下的加班认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规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公务员无权要求加班工资。 (2)小时工要看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一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超过约定工作时间不能折扣其他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临时聘用的小时工,即所谓的小时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只约定每小时的工作报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这一小时工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超过工作时间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因此,在劳务派遣的形式下,如果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派遣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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