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的技术人员如何定罪 |
释义 | 网络诈骗员工的定罪如下: 1、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2、如果员工知情,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 4、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网络诈骗举报的方式如下: 1、通过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报案; 2、通过拨打报警电话报案; 3、亲自到当地公安机关叙述案件进行报案等。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员工如何定罪要视情况而定,员工对公司内部的诈骗运作根本不知情,只知道自己的并不违法的工作,此部分员工没有法律责任;员工明知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一个违法行为,仍然知情不报,这部分员工要负法律责任;根据员工在公司诈骗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犯的罪行不同,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网络诈骗举报可以通过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报案;也可以通过拨打报警电话报案;还可以亲自到当地公安机关叙述案件进行报案等。 一、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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