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欺诈3000元案件审判结果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300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诈骗300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黑龙江法院终审判决:欺诈案件涉及3000元,罪犯获刑结果揭晓 黑龙江法院经过细致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一起涉及欺诈金额为3000元的案件中,罪犯终于迎来了他们的审判结果。根据法庭的裁决,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相应金额作为赔偿。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对于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再次得到凸显。此次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绝不姑息,必将严惩不贷。 结语 经过细致审理,黑龙江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涉及欺诈金额为3000元的案件。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相应金额作为赔偿。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再次凸显了社会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的公正与严明在此判决中得到体现,向人民群众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对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绝不姑息,必将严惩不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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