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对于受害人一方,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如果都不存在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