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 (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 (3)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