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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家未付清全款卖家能否卖车
释义
    王某和李某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李某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并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当然无权再出售车辆,如果起诉的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如下:
    (一)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物权特征,《民法典物权编》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物权公示方法,《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不动产规定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规定的是交付生效主义。但对动产的交付生效却又有限制性的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保留的约定,故李某在未付清全部9万元车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仍归王某,李某无权出卖车辆。
    (二)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有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簿上均有记载。本案中,王某是车辆的法定所有权人,其向李某交付的行车手续也可作为其物权的证明,在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具有对抗效力。李某对该车辆的处分属无权处分,而魏某在占有车辆前明知该车的登记车主为王某而仍和李某订立买卖合同,其本身也有过错,故不能因其对车辆的占有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三)魏某虽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对其已向李某支付的3。5万元购车款却对李某享有债权请求权,可另案向李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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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