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单位对外合作交往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报什么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 |
释义 | 机关单位对外合作交往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下: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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