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或者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立案,案情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查期限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