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一起去游泳,有的溺水了有负责任吗 |
释义 | 未成年溺亡同伴不需要负责任。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一、17岁初中生与未成年同学相约河边游泳发生溺亡,同伴是否担责? 1、法律救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定义务主要指因法定职务、业务而具有的职责,如警察维护治安、医生救助病人、消防员救火等以及因法定身份关系所带来的夫妻、父子之间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或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而应对其安全有救助义务。 2、17岁的卢某游泳溺亡,我们理解卢某父母的悲痛,但7名同行者都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也低,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营救,并及时报警,不能强制要求他们不顾自身危险去对同伴进行救助。孩子私自游泳溺亡的事故年年都有发生,在放假期间,父母作为监护人,更要时刻监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同类悲剧的发生。 二、6名青少年结伴玩耍,不慎掉入黄河,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吗 1、一般来说,发生未成年人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属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具有重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其次,几人明知游泳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实施该不当行为,是其各自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 三、防溺水“六不准”: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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