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诊所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体诊所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需要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法律依据: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最近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并取得卫生局某位实权人员(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等)同意开办诊所。 2.找好营业地点,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理想为60平方米以上。最好500米内没有同一注册专业的诊所。 3.诊所装修。最少需有3室,分别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需10平方米以上。最好配置观察室(静滴的地方)、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4.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并备好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11、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13、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 ,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5.向卫生局医政科(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递交申请设置书并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6.执业登记,即执业人员(医生、护士)登记在你所申请的诊所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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