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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释义
    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是一种法定权利,以特定身份为依据,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开发利用除国有土地以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利。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林业、畜牧、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二、离婚后宅基地要怎么确权
    1、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
    三、父母去世土地怎么分配给儿女呢
    土地有宅基地、耕地、林地依照《民法典》,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村民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使用权,土地不能继承,只能继承土地上的农作物;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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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