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 |
释义 | 法律分析: 理论上说,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土地 承包经营权来自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 是一种法定权利,以特定身份为依 据,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 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