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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门面商铺被盗物业是否有相关责任
释义
    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有限,只要管理人员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且无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被盗不能要求赔偿。但若管理公司明显失职且与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可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有限,故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门面商铺被盗,物业管理是否存在疏漏?
    门面商铺被盗,物业管理是否存在疏漏?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物业管理在保障商铺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物业公司应负责维护整个商铺区域的安全,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等措施。如果门面商铺被盗,可以考虑以下情况:物业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的职责,是否有监控设备失效或巡逻不到位等情况。其次,需要考虑商铺业主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是否安装了防盗门窗、是否定期检查锁具等。最后,还需考虑盗窃事件的具体情况,如入室盗窃还是外部破坏等,以确定物业管理是否存在疏漏。综上所述,门面商铺被盗是否与物业管理存在疏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论述,对于门面商铺被盗是否与物业管理存在疏漏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只有在明显失职且与被盗事件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业主的财产失窃,不能仅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职责履行情况、业主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盗窃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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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