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义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减免规定如下: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