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2、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