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何 |
释义 |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并据此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主体。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其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事实行为,其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成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在判断要约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时,应当考虑要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所以,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为什么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呢?因为: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于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受要约人特定才能明确承诺人。一旦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这样一经对方的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意味着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其本身并不是要约。例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通常是提议人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方面,如果受要约人不能确定,却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如果多人向发出要约的人作出承诺,则可能导致“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但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例如,在校园内设置自动售货机,即属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再如,若广告中声明“备有现货,售完为止”,则此种广告也构成要约。同时,如果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来说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是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或者即便作出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由于要约旨在缔结具有特定内容的合同,因而要约本身必须确定或者能够确定,从而使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可使合同成立。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确定”,一方面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从而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混不清,否则受要约人将无法承诺;另一方面是指要约在内容上必须是最终的、无保留的,如果要约人对要约保留了一定的条件,则受要约人将无法作出承诺。在此情形下,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并不是真正的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越具体和确定,越有利于受要约人迅速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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