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起诉行政复议与再审 |
释义 | 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中列出的当事人,或者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其他原因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原因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提交复印件; (二)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的; (二)再审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再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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