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2、在依法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