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六部委拟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通过银行卡发放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知》全文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准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41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