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管校聘实质上与编制无关。县管校聘简单来说就是县级教育局统一直接管理教师的关系,然后由全县各个学校聘任教师,从而促进教师在全县内的流动。实行“县管校聘”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老师不再是某个学校的“学校人”,而有可能在各个学校流动从教。实行县管校聘的地区,所有在编教师都统一归教育局管理,学校仅有使用在编教师的权利。县管校聘政策,并不是要将正式在编的教师从事业编制体系中清除出去,而是为了提高教师在一定范围内的流动性,推动师资力量在县域内能够得到一定水平的平衡和发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核定的编制,及时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保障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