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查验所返还的房屋以及屋内物品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效力会怎么样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不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1、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租赁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协议,但原合同的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时间后,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2、租赁合同期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续约,如果双方未能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成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谁所有呢?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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