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政策 室外人员每人160元/月市人保局目前规定,扬州市执行的“高温费”,按照2007年苏劳社劳薪[2007]18号文件执行,即:从事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