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经核查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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