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自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推荐的适当工作或培训;应征服兵役;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海外。 法律分析 国家建立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应征服兵役;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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