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手机号欠费,是否会纳入失信名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当事人的手机号欠费后,通讯公司去人民法院起诉要回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当事人有能力偿还欠费,但是拒绝履行判决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将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员,进行信用惩戒。 一般来说,手机号欠费的,通讯公司一般不会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不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当欠费的数额较高,通讯公司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可能,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只要当事人尽快偿还欠费,就不会被列为失信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