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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一些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释义
    “事前通谋”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共犯来说,并不要求其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了解,只要其知道实行犯要实行什么性质的犯罪行为,并事后进行销赃,即与实行犯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从犯的量刑参考标准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二、从犯的种类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
    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
    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三、事后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愿意参加该犯罪行为。而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包括:(1)窝藏、包庇行为;(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3)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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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