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禁是指关进监狱。拘留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监禁是指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要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监狱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的,不得监禁。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纠正;对于可能导致监禁的,不予监禁。监禁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和物品检查。体检时发现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犯罪分子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时不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