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85年发布了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各种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具体描写性行为或宣扬色情形象的音像制品、印刷品、玩具、淫药和淫具等。有关艺术、美术和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进出境人员必须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违规物品将被没收并处以罚款。该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内容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各种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形象的音像制品(录像带、录音带、视盘、影片、电视片、纪灯片),印刷品(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三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或个人邮寄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海关凭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证明查核放行。 第六条 遗留在进出境运输工具上和进出境人员检查场所的淫秽物品,由海关统一收缴销毁。 第七条 凡携带、邮寄或以货运方式进出口的淫秽物品,无论向海关申报与否,经海关检查发现后,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对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当事人,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海关检查前主动交出淫秽物品的,免予罚款;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印刷品、录音带、幻灯片、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录像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货运方式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进出口淫秽物品藏匿不报或向海关伪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按上述罚则加倍罚款; (六)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除按本条(五)款处以罚款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之所以禁止淫秽物品的传播,传输等是因为这些内容对于一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其身心不能健康的成长,所以对于这样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可以运输该物品,不可以随意买卖。 结语 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和禁止进出口的规定。该办法要求进出境人员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监管。对于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需要凭相关证明查核放行。同时,对于携带、邮寄或以货运方式进出口的淫秽物品,无论是否申报,一律予以没收。对于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防止淫秽物品的传播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