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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软暴力情形办法
释义
    “软暴力”行为的主要情形包括:由黑恶势力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曾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携带凶器实施、有组织地实施、或者其他足以产生恐惧、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形。如果多人实施并编造或明示暴力犯罪经历进行恐吓,或以组织形式表现出黑恶势力特征,则可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如果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具体实施者不符合,该项也成立。
    法律分析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结语
    在对行为人实施软暴力情形的描述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携带凶器实施、有组织地实施等。对于多人实施的情况,如果其中部分行为人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即使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某些情形,但如果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该项仍然成立。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四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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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