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包括: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 工程合同 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