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 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搬迁吗 需要搬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如下: 1、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为防治噪声,施工人员生区、大型施工场地以及水泥混凝土拌和场、沥青混凝土拌和场、碎石场的选址时,应尽可能远离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点; 2、空气污染的防止措施。运输道路应定时洒水。土、水泥、石灰等材料运输时禁止超载,并盖篷布,如有撒落,应派人立即清除。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 3、水污染的防止措施。水流引起物料流失;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稳定土、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拌和场等各种拌和场以及砂石场、轧石场等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并应设置隔离栅、沉淀池等临时污水汇集设施,污泳汇集后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4、水土流失污染的防止措施。 三、环境保护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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