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成员服务;公司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的追逐利润的行为,合作社是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满足自己生存地位的一种行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只能向别的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原则,却不能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别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