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认定理由 |
释义 | 关于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原建档立卡条件: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2.低保条件: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3.残疾条件:本人持有残疾证 4.烈士子女及孤儿条件:本人属于烈士子女及属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孤儿 5.事实困难:对于一些突发事件造成学生家庭困难的 社会人员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条件的也可通过相关部门申请经济补助。需要注意的是,书写申请书时,申请的事项要写的清楚,具体,涉及的数据要准确无误;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语言要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综上,上述陈述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认定理由。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等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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