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因如下:1.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2.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4.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5.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